(2015)灞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田锦芳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锦芳,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田锦芳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锦芳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锦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锦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负担;另953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