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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4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660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查明被告刘某现在武威监狱服刑,因原告居所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公告通知原告按时到庭,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财文审 判 员  马 永人民陪审员  张勇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