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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高汐桐与内蒙古保平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汐桐,内蒙古保平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高汐桐,女。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保平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汐桐与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保平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