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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异字第0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王成龙、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异字第030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成龙,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洪昌,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9号。法定代表人贾君刚,主任。异议人王成龙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成龙称,你院作出的(2015)通执字第01212号行政裁定书存在错误,应予终止。理由如下:1、异议人对京建通拆许字(2013)第3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提出了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已立案受理的情况下,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然作出裁决书系违法。2、《北京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报告》存在诸多违法点,不能作为裁决的合法依据。综上,异议人望法院依法审查裁定终止执行(2015)通执字第01212号行政裁定书。本院查明,2015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15)通执字第012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通建裁字(2014)第1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强制执行,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另查,该案在本院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通执字第01212号行政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异议人王成龙要求终止执行(2015)通执字第01212号行政裁定书,但该行政裁定书并未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法院亦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且行政裁定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综上,异议人王成龙所提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成龙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曹正中代理审判员  何婉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