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中民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闫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中民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委托代理人饶咸文,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委托代理人潘高峰,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甲。委托代理人谢志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黄秦跃。上诉人闫某某、闫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通江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高锋、上诉人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饶咸文、被上诉人闫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闫某某、闫某。审 判 长  黎 明审 判 员  吴 全代理审判员  杨璐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