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96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培良,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渡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