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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知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苗富华与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汝州电视台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富华,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汝州电视台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知初字第7号原告苗富华。被告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法定代表人靳红欣,该台台长。被告汝州电视台。法定代表人靳红欣,该台台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富华与被告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汝州电视台因曲剧《王婆卖鸡》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富华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苗富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富华负担。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军伟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延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