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成都现代华西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与什邡市金盛金属门窗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现代华西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什邡市金盛金属门窗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现代华西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簇桥乡。法定代表人:周军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什邡市金盛金属门窗加工厂,住所地:什邡市南泉镇。负责人:刘善金,该厂厂长。成都现代华西塑胶型材有限公司诉什邡市金盛金属门窗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现代华西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并接受被执行人什邡市金盛金属门窗加工厂提出的分期付款书面承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令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