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季青与吕飞、李化鹏、吕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青,吕飞,李化鹏,吕光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570号原告季青,女,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吕飞,女,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李化鹏,男,198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吕光石,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青诉被告吕飞、李化鹏、吕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青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季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季青负担。审 判 长 图布新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闫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