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吕学鹏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87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鹏,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70号原告:吕学鹏。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棠下村口中山大道南。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ystephen。原告吕学鹏与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又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超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学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生活需要,原告于2014年9月2日、7日在被告处购买了由黔南州都匀毛尖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贵天下,原告在购买时看到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如下内容:“品牌、生产商、条形码、生产许可证”,吸引原告购买涉案产品重要原因之一也正是上述内容中标注了“本公司通过以下认证: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2000)”,于是购买了19盒,单价98元,总价1862元。该产品生产日期:2014年4月13日。后来经朋友介绍得知“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2000)”其对应认证标注为2000版��准《gb/t19001-200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31日发布(2009年3月1日实施)国家标准gb/t19001-2008/iso9001-2008,该标准前言部分明确:本标准代替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2010年11月15日起,任何2000版标准认证证书均属无效。该产品在包装上标注已失效、无效的认证证书,属于使用无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承担退赔合法有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退还货款1862元给原告;2.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5586元给原告;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9月2日、7日在被告好又多公司购买了由黔南州都匀毛尖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贵天下都匀毛尖茶”19盒,单价为98元,合计支付1862元。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本公司通过以下认证,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2000)”字样,产品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3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2008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国际标准已于2008年11月15日正式发布,中国国家标准gb/t19001-2008已经发布并于2009年3月1日实施。现就标准换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证机构自2009年11月15日起,不得再颁发2000版标准认证证书。2010年11月15日起,任何2000版标准认证证书均属无效。二、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标注的认证依据标准为:gb/t19001-2008/iso9001:2008。本院认为:原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认证机构自2009年11月15日起,不得再颁发2000版标准认证证书。2010年11月15日起,任何2000版标准认证证书均属无效。涉案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3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注为iso9001:2000,显属无效。被告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向原告销售无效认证标志的产品,显属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862元及赔偿558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请已获支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原告亦应将购买的涉案产品返还给被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向原告吕学鹏退还货款1862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赔偿5586元给原告吕学鹏;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吕学鹏返还“贵天下都匀毛尖茶”19盒(每盒98元)给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如原告吕学鹏不能退回上述产品,则以每盒价款98元折抵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应退货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洁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