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解国良与王金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甲,解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甲,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三泉镇平陆村村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乙,男,1940年9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三泉镇平陆村村民。委托代理人解文兰,女,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三泉镇张新堡村村民,系原告长女。上诉人王甲诉被上诉人解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4)汾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甲、被上诉人解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解文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解乙与被告王甲之父王灿福两家宅基地东西紧邻,解乙在西,王灿福在东。王甲在父亲宅基地空基上建起平房,与解乙新建的三间平房相邻,并紧靠解乙平房的窑坡东侧建起锅炉房兼洗浴间一间,被告洗浴间的自来水接自东侧邻居,洗浴废水向南排出,并流向位于原告平房东侧、被告洗浴间南侧的空地;原告解乙曾在该空地上挖掘沼气池,废弃后未进行回填。解乙平房建于1998年,王甲平房等建于2012年。2014年元月十九日晚,解乙家人听到有房屋开裂的异响,察看后发现平房东山墙裂开一道缝,全家人立即搬出另住。第二天清晨解乙找到王甲告知了房子裂缝情况,两人便共同找村干部说明情况要求处理。平陆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刘利平和村会计武子凡到现场察看情况,并拍下现场照片。当时猜测房屋裂缝是王甲洗浴间内水管断裂漏水造成的:王甲自行截断了埋在地下的塑料自来水水管。刘利平与武子凡对解乙受损房屋的修缮进行了协调。第一次说定由王甲来修,但王甲反悔了。第二次协调时商定由解乙自行修缮,王甲提供一些建筑材料。当时还写下了协议,但王甲随后再次反悔,王甲当庭陈述反悔,是因为他的平房也出现有裂缝,并且从始至终没见过一点水的迹象,所以认为房屋裂缝不是他的责任。王甲两次反悔,村干部无法再协调解决原被告纠纷,告知原告向法庭起诉,2014年4月20日解乙委托汾阳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房屋出现多条裂缝的原因及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鉴字第095号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平房经济损失为29803元;房屋东一间及窑坡损坏的原因是由于窑坡东侧进入大量积水造成,窑坡下方大面积塌陷,悬空致使东一间及窑坡基础失稳,墙体开裂。鉴定书中提到是大量积水造成了房屋损坏,但没有附上积水照片,王甲陈述从未见过有积水,而刘利平与武子凡没有去看在解乙窑坡下的空穴中有无积水。为此解乙申请对造成其房屋受损的积水来源进行鉴定。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由孝义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该鉴定中心于2014年9月3日作出了无法完成委托鉴定项目的说明,认为该房屋鉴定属于受损现场实时鉴定,受损8个月后鉴定错过了最佳鉴定时间,无论是上水漏水或下水管道积水(淤积或堵塞)引起的房屋沉降、塌陷、裂缝,都很难查清积水形成的原因。王甲提出解乙东山墙下有地道或地洞的说法,并且实际进行了测量和拍照,解乙平房东侧窑坡下面的空穴,长3.5米,宽2米,高2.7米。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所出示解乙平房裂缝的照片、解乙平房东侧窑坡下空穴的照片,与汾阳市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相互印证,即解乙家房屋东一间及窑破损坏的原因是由于窑坡东侧进入大量积水造成,窑坡下方大面积塌陷,悬空致使东一间及窑坡基础失稳,墙体开裂。就积水形成的原因虽然未能通过鉴定来查实,但积水所造成的后果己经非常明显,足以说明积水的客观存在。对于该积水的形成,可能是自来水渗漏,也可能是地面雨雪积水渗透,还可能是排放的生活废水侵蚀所成,并与原告平房窑坡下方土层松软相关联,但是何种原因造成原告平房东一间及窑坡基础失稳、墙体开裂,原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责任的大小;两个以上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被告应承担同等责任。原告要求对其1500斤红薯因房子裂缝不能居住被冻坏所形成1500元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末就1500斤红薯的存在与红薯价格进行举证,且该损失与房屋是否损坏无必然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将被告洗浴间内水管拆除,但未就该自来水水管对其民事权利形成妨害进行举证,故本院也不予支持。鉴定费是确定原告房屋损失及形成损害原因的必要开支,可与房屋修复费用一并按过错责任由原被告共同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平房修复费用29803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王甲赔偿16401,5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解乙自行承担,由被告承担的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请;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解乙承担272.5元,由被告王甲承担272.5元。判后,上诉人王甲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但有遗漏。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房屋裂缝的原因没有查明,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其房屋裂缝是由上诉人造成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在未查明侵权事实,就适用侵权法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是错误的。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解乙针对上诉人的诉请辩称,虽然对一审判决有异议,但年迈已高,故没有提起上诉。对上诉人的上诉,上诉人不认可其管道漏水,那为何在村委调查时将管道截断。本村村委正街地下管漏水是发生在2014年7月份,而被上诉人的房屋裂缝在2013年。在事情发生后,上诉人王甲答应给予修补,后反悔。第二次答应提供建筑材料,可上诉人再次反悔。故应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经汾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解乙家房屋东一间及窑破损坏的原因是由于窑坡东侧进入大量积水造成,窑坡下方大面积塌陷,悬空致使东一间及窑坡基础失稳,墙体开裂。对积水的形成因错过鉴定时机,而导致无法鉴定,但积水造成房屋裂缝是事实。结合本案即被上诉人发现房屋裂缝后,经村委主持调解,上诉人两次答应对该房屋进行修缮,但均以反悔的事实,可以推断上诉人自认对该裂缝房屋存在过错。而被上诉人对该房屋裂缝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两个以上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承担同等责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上诉人王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薛少烈审 判 员 张晓艳代理审判员 吕 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