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裁定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484号原告:高某某,女,住舒兰市。被告:姜某某,男,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桂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