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康小云与重庆市金池体育舞蹈俱乐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小云,重庆市金池体育舞蹈俱乐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317号原告康小云,男,汉族,1981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重庆市金池体育舞蹈俱乐部,住所地重庆渝中区较场口89号得意世界C座得意潮馆5楼。法定代表人唐锐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小云与被告重庆市金池体育舞蹈俱乐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小云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小云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小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康小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