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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冯柄新与余兰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炳新,余兰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78号原告:冯炳新,男。被告:余兰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炳新诉被告余兰芳承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冯炳新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炳新撤回对被告余兰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3元,由原告冯炳新负担。审判员  郑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素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