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国珍与李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国珍,李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67号原告黄国珍,女,生于1966年2月13日,汉族。被告李富华,男,生于1971年2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珍与被告李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珍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富华价值20000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国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富华所有的价值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银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