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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X与郭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朱X。被执行人郭X。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8.938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国伟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贵群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谷云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