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赵某,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田某,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向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