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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赵某,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田某,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向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