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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钱骏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洪海明。上诉人钱骏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钱骏于2015年1月8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静安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截止到2015年1月7日,用于静安区66街坊房屋征收范围内[具体门牌号:新闸路XXX号-XXX号(双号);750弄;石门二路XXX号-XXX号(双号);300弄;316弄;344弄;顺德路XXX号-XXX号(单号)]所有已签约并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户,贵局所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情况(包括:购买房屋的数量、购买花费金额等)(注:以上所指的产权调换房屋根据66街坊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罗列的房源,具体包括如下:银航航头,汇航航头,宝谊顾村,中亚顾村,欣沁华新拓展,中建八局青浦新城,静安地产三林,松江洞泾,新凯泗泾,海上名豪苑,安亭新镇,怡佳公寓,阳光水岸苑,请依照上述房源分别罗列购买花费情况)”。2015年1月21日,静安房管局向钱骏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钱骏于同月27日补正确认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66地块房源调拨明细表”,依据的是66街坊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罗列的房源,钱骏补正的其余描述与申请一致。2015年2月4日,静安房管局向钱骏作出延期至2015年3月3日前答复的告知。2015年2月27日,该局作出静房管信受(2015)N00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钱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经审查,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因该局未汇总、未整理,该信息无法提供。静安房管局在答复中同时向钱骏作出提示:签约情况是动态的,如果您需要了解最新签约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户的相关情况,可至成都北路XXX号二楼多媒体电脑查询。钱骏不服该答复,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判令静安房管局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原审认为,静安房管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该局收到钱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向钱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符合规定。静安房管局根据钱骏对政府信息的特征描述和补正,认定钱骏要求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该局进行汇总和整理,认定事实清楚,静安房管局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遂判决:驳回钱骏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钱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钱骏上诉称,其申请的信息被上诉人已有整理汇总,故应当予以公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起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静安房管局依法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经补正告知、延长答复告知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程序合法。被上诉人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该局进行整理汇总,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认为其申请的信息被上诉人已有整理汇总,缺乏事实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钱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浩方审 判 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国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