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佟少杰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少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少杰。辩护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少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少杰及其辩护人张志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佟少杰于2012年11月向光大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并持卡以消费取现的方式透支使用,至2014年7月13日止,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17,494.13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未予归还。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佟少杰在本市宝山区华灵路XXX弄XXX号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赃款至今未予退赔。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少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少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佟少杰在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以上6年6个月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证人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光大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申领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催收函、催收账单、信用卡个性化分期还款计划、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佟少杰的供述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佟少杰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佟少杰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佟少杰有如实供述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佟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少杰持本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佟少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佟少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佟少杰退赔违法所得给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艳燕代理审判员 李倩岚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慧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