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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许立文、李杰与薛欣欣、马晨彩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欣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立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原审被告马晨彩。上诉人薛欣欣与被上诉人许立文、李杰,原审被告马晨彩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薛欣欣认为,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薛欣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上诉人许立文、李杰据以起诉的两份《借款协议书》中均明确约定,“双方如发生纠纷,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被上诉人许立文、李杰住所地均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薛欣欣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