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立民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东莞东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凤岗分公司与宋大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立民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东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凤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易爱萍,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习勇,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东莞东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凤岗分公司售后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大伍,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代理人陶习文,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王焱辉,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东莞东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凤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凤岗汽车销售公司)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4)汉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东莞凤岗汽车销售公司上诉认为,依据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告知书,上诉人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系在答辩期内,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应将案件予以移送。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法院在向上诉人东莞凤岗汽车销售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时,明确告知了提交答辩状期间。上诉人东莞凤岗汽车销售公司于2015年2月8日收讫上述法律文书后,最迟应在同年2月23日前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在此期间,上诉人东莞凤岗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向原审法院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而是迟至2015年3月11日才向原审法院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上诉人东莞凤岗汽车销售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自己该项诉讼权利的放弃。此后,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凤岗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应诉答辩,且本案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应视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东莞凤岗汽车销售公司上诉称其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与客观事实不符,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刘祖军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适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