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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文燕与杨东旭、李永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燕,杨东旭,李永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253号原告:黄文燕,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杨东旭,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李永新,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88号2-5楼。负责人:黄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燕诉被告杨东旭、李永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黄文燕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黄文燕负担。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增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