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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曹某诉 周某 离婚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曹某,女。委托代理人段家清,男,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周某,男。本院受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黄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段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