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石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571号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奉光亮,系该社职员。被告石惠,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1日。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遂州信用联社)诉被告石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遂州信用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遂州信用联社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遂州信用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