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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媛与被告佟晓凤·沈宝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媛,佟晓凤被告沈宝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00153号原告李媛被告佟晓凤被告沈宝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媛与被告佟晓凤、沈宝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爽代理审判员 王 岚人民陪审员 李长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