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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罗国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XX,男,1952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XX********,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家住高要市乐城镇XXXXXXXX。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以要检诉刑诉(20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8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罗XX位于高要市乐城XXXXXXXX的家中搜获一支棕红色的枪形物体,随后,被告人罗XX主动交出藏匿在其旧屋的一支木质托的枪形物体。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棕红色的枪形物体具备气枪的基本结构,可以发射4.5毫米气枪弹,枪口比动能达到了40.87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气枪;木质托的枪形物体是以火药为源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可以击发打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审理质证、认证下列证据: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等书证,证人罗X泉的证言,枪支、弹药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实。被告人罗XX归案后的供述与上列证据证明的事实一致,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提出因被告人罗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罗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罗XX当庭自愿认罪,且在被查获气枪后,主动交出藏匿的火药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取保候审期间能遵守法律规定,确有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的年龄和身体情况,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被告人回归家庭生活,在参加社区矫正中改过。本院对被告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少欣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