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黄某,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被告:李某,女,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飞,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工业,男,汉族,1954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国华审 判 员 胡彩萍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家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