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申请执行楚雄市虹呈幼儿园教育机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法定代理人蒋某,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被执行人楚雄市虹呈幼儿园。负责人尚春,该园园长。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468号蒋某某申请楚雄市虹呈幼儿园教育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执行款82742.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41.00元,合计83883.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中楚雄市虹呈幼儿园应支付给蒋某某赔偿款82742.00元的履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