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与王志远、兰西县富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姜海深,院长。委托代理人苏博,医院职工。被告王志远,男,1982年出生,司机。被告兰西县富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临江镇。法定代表人何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诉被告王志远、兰西县富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刘永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