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7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吴店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吴店村村民委员会,北京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7900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吴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吴店村,组织机构代码A0279024-8。法定代表人刘志国,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施易,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宁山庄五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玉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吴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北京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吴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静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雅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