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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刘某甲,女,1941年6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被告刘某乙,男,1936年1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27日登记结婚,均系二婚。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刘某乙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27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来院告诉,要求同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