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明飞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王明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负责人王志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素敏,该行员工。被告王明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明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