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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青岛锦瑞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五矿沂水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锦瑞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五矿沂水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508号原告青岛锦瑞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刘家后戈庄村。法定代表人侯秋云,公司经理。被告山东五矿沂水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城北工业园北城一路。原告青岛锦瑞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五矿沂水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诉讼来院。该案在未送达诉状及应诉手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五矿沂水锻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五矿沂水锻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锦瑞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五矿沂水锻造有��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13元,减半收取12206.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尚奎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