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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伟健与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健,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健,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辉,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李伟健与被执行人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哈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伟健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李伟健与被执行人李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实际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4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辉如在和解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未履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伟健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