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井娇与新兴县新城镇布坪村委布坪秀罗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娇,新兴县新城镇布坪村委布坪秀罗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李井娇,女,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楚腾,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新兴县新城镇布坪村委布坪秀罗村民小组。住所地:新兴县。负责人何金华,该村民小组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娇诉被告新兴县新城镇布坪村委布坪秀罗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井娇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井娇负担。审判员 高振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紫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