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苏某某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453号原告苏某某,女,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苏某某,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某某以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阳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蓓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