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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冬云与郑芬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云,郑芬芬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秦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杨冬云,女,194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马庄街道办事处马庄村**组***号,身份证号:6104021948********。委托代理人杨定乾,男,汉族,1960年1月29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远东公司家属院,身份证号:6101041960********。(系原告堂弟)被告郑芬芬,女,汉族,1957年5月4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马庄村**组***号。身份证号:6104021957********。原告杨冬云与被告郑芬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冬云及委托代理人杨定乾、被告郑芬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4日下午7点多,被告郑芬芬请原告杨冬云为自己帮忙,原告走到被告门前时被被告门前一条狗咬伤双腿,当即流血并留下被狗咬伤的明显齿痕,原告腿部疼痛难忍并影响正常行走。事发后,2014年9月5日,原告先后在马庄镇第二医院注协狂犬疫苗并在咸阳彩虹医院进行就医治疗。由于被告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并毫无责任心的放其在院里自由活动,进而导致原告被其狗咬伤,不但给原告带来肉体上的痛苦,更造成了原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现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遭被告所养狗咬伤原告两条腿而产生的如下费用共计人民币6958元(误工费2000元、医药费2658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称:被告的狗确实把原告咬伤了,但是不是在被告家门前发生的,是在被告家里面发生的。之前没有人调解过这件事情。镇上司法所并没有调解过这件事,当时村上有个乡亲来劝过。被告不愿意赔偿原告所主张的6958元。被告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但不知道赔偿多少钱。原告当庭提举以下证据:1、彩虹医院收费票据三张、秦都区第二人民医院收费票据一张,证明医疗费共计2658元。被告质证认为,没有意见。2、车票及证明共计25张,证明交通费用300元。被告质证认为,被告不管,对于真实性被告不认可。3、彩虹医院病历一份、渭阳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执行同意书一份、秦都区第二人民医院使用知情同意书一份,证明医疗费2658元的花费明细。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认可。被告郑芬芬未提举证据。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对原告证据1、3均予认可,��议庭予以采信。对原告证据2,因原告治疗确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费,合议庭予以认定。综上,合议庭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4日,被告郑芬芬饲养的一条狗在郑芬芬的家里将前来帮忙的原告杨冬云咬伤。原告杨冬云于2014年9月5日到秦都区第二人民医院及彩虹医院治疗并于9月5日、9月8日、9月11日、9月18日、10月2日注射狂犬病疫苗5次,花费医疗费2658元。本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郑芬芬没有提举证据证明原告杨冬云的损失是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被告郑芬芬饲养的动物将原告杨冬云咬伤,被告郑芬芬作为饲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医疗费为2658元,关于误工费,原告未提举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根据原告就医的具体请款,可以确定原告误工天数为5天,误工费可确定为80元/天×5天=400元。关于交通费,可以确定为300元。关于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芬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冬云赔偿医疗费2658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400元合计335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芬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江人民陪审员  马三原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思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