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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康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优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薛建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康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优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薛建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892号原告青岛康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连站,经理。被告青岛优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玉润,职务经理。被告薛建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康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优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薛建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康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康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方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