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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彭永祥与徐和芳、徐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祥,徐和芳,徐建平,徐宇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95-2号原告彭永祥。被告徐和芳。被告徐建平。被告徐宇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永祥诉被告徐和芳、徐建平、徐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永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彭永祥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倪常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