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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何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65号原告:何某。被告:吴某,现在惠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何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爱、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岸珍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自由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吴某有吸毒行为,但被告在婚前隐瞒此事。原告曾经多次给机会被告改过自新机会,但被告不听原告劝阻,依然吸毒。因被告吸毒成瘾,导致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甚至殴打原告,经常把原告打的伤痕累累。被告不务正业,未支付家庭生活费用,还经常向原告索钱,原告不给就威胁原告,甚至还偷原告的玉佩去当,把自有的摩托车卖掉。为此,原、被告曾经两次协商离婚未果。原告对被告非常失望,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小孩,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综上所述,为了原告以后终身幸福,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吴某口头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是有感情的,请求原告能再给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吴某于2009年4月20日相识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生育子女。被告于2003年开始便有吸毒行为,原告在与被告登记结婚前便知悉被告有吸毒行为,被告曾于2003年和2007年分别戒毒一次。2013年10月16日,因被告吸毒之事,原、被告双方开始产生矛盾。2013年11月14日被告再次因吸毒被公安局拘留,次日转送至惠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2014年4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4)惠东法祝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原告何某于2015年3月19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诉请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何某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2014)惠东法祝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吴某虽系自主婚姻,双方本应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和营造幸福的家庭生活,但因被告屡戒不止的吸毒行为让夫妻之间矛盾冲突不断,直至感情出现破裂。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没有得到改善,双方无和好可能,原告再次请求离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何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