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民一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齐洪涛与齐全营、上蔡县小岳寺乡畜牧(兽医)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洪涛,齐全营,上蔡县小岳寺乡畜牧(兽医)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上民一初字第1674号原告齐洪涛,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2日,农民。被告齐全营,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5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小岳寺乡小岳寺村委*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8********。被告上蔡县小岳寺乡畜牧(兽医)站。原告齐洪涛诉被告齐全营、上蔡县小岳寺乡畜牧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洪涛诉称,2000年10月24日,二被告未经法定审批手续,采取以卖代租的形式,违法签订房地租赁合同书,期限长达25年,并将原告合法使用的部分土地包括在内,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合同签订后,齐全营在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原告与被告齐全营多次协商无果,无奈特提起诉讼。本院认为,2002年中国共产党上蔡县委员会、上蔡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机构改革时,以明确将原各乡畜牧等站所合并,设置为农业服务中心,因此,在原上蔡县小岳寺乡畜牧兽医站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原告仍以被告上蔡县小岳寺乡畜牧兽医站为被告提起诉讼,系起诉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洪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纪平审 判 员 付 裕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