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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邦勤与夏英玉、王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邦勤,夏英玉,王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37号原告:杨邦勤,男,汉族,1956年3月21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夏英玉,女,汉族,1957年12月4日生,住址同上。被告:王平,女,汉族,1974年9月28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邦勤、夏英玉诉被告王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原告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机械公司恢复楼3幢606室房屋进行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机械公司恢复楼3幢606室房屋(房产权证号:房地权东房字第012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周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