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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巡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巍与高兴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171号原告周巍被告高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巍与被告高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巍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回对高兴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巍撤回对高兴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茗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