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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於某与吕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177号申请执行人於某,农民。被执行人吕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於某与被执行人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建高民初字第0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吕某银行存款76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审判员  蒋松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