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执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焦军波、刘小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西执字第0073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688号。法定代表人尹岩,董事长。被执行人焦军波。被执行人刘小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焦军波、刘小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焦军波、刘小杰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焦军波、刘小杰名下价值315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