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延继田与广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继田,广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初字第6号原告延继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超,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黄蓬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琦,男,汉族。原告延继田不服被告广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广)安监管罚(2014)1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延继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延继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继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继田负担。审 判 长 李增平代理审判员 叶凌燕人民陪审员 李 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明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