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可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可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746号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道15号兴龙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王斌,张迁。被告赵可心。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可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下进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慈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