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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蒋伟明与蔡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明,蔡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490号原告蒋伟明。被告蔡锋。本院审理原告蒋伟明与被告蔡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伟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伟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