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某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扶风县某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被告高某,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被告扶风县某组(以下简称某组)。地址扶风县某组。负责人周某,某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某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