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某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扶风县某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被告高某,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被告扶风县某组(以下简称某组)。地址扶风县某组。负责人周某,某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某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