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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鸿基米兰散热器有限公司与王红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鸿基米兰散热器有限公司,王红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306-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鸿基米兰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579号。法定代表人刘滨鹏,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红松,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鸿基米兰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红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1)外民三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鸿基米兰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鸿基米兰散热器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鸿基米兰散热器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红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